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檢測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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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50497-2009 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 Technical Code for Monitoring of Building Foundation Pit Engineering 20090331發布 200909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布 1 目 次 1 總 則 2 術 語 3 基本規定 4 監測項目 4.1 一般規定 4.2 儀器監測 4.3 巡視檢查 5 測點布置 5.1 一般規定 5.2 基坑及支護結構 5.3 周圍環境 6 監測方法及精度要求 6.1 一般規定 6.2 監測方法及精度要求 7 監測頻度 8 監控報警 9 數據處理
2、與信息反饋 9.1 一般規定 9.2 當日報表 9.3 階段性監測報告 9.4 總結報告 附錄A 墻(坡)頂水平位移和豎向位移監測日報表樣表 附錄B 支護結構深層水平位移監測日報表樣表 附錄C 樁、墻體內力及土壓力、孔隙水壓力檢測日報表樣表 附錄D 支撐軸力、拉錨拉力監測日報表樣表 附錄E 地下水水位、墻后地表沉降、坑底隆起監測日報表樣表 2附錄F 巡視監測日報表樣表 1 1 總 則 1.0.1 為規范建筑基坑工程監測工作,保證監測質量,為優化設計、指導施工提供可靠依據,確?;影踩捅Wo基坑周邊環境,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特制定監理細則。 1.0.2 本細則適用于建(構)筑物的基
3、坑及周邊環境監測。 1.0.3 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應綜合考慮基坑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場地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條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監測方案,精心組織和實施監測。 1.0.4 建筑基坑工程監測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3 基 本 規 定 3.0.1 開挖深度超過 5m、或開挖深度未超過 5m 但現場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工程均應實施基坑工程監測。 3.0.2 建筑基坑工程設計階段應由設計方根據工程現場及基坑設計的具體情況,提出基坑工程監測的技術要求,主要包括監測項目、測點位置、監測頻率和監測報警值等。 3.0.3 基坑工程施工前,應由建設
4、方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基坑工程實施現場監測。監測單位應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應經建設、設計、監理等單位認可,必要時還需與市政道路、地下管線、人防等有關部門協商一致后方可實施。 3.0.4 編寫監測方案前,委托方應向監測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1 巖土工程勘察成果文件; 2 基坑工程設計說明書及圖紙; 3 基坑工程影響范圍內的道路、地下管線、地下設施及周邊建筑物的有關資料。 3.0.5 監測單位編寫監測方案前,應了解委托方和相關單位對監測工作的要求,并進行現場踏勘,搜集、分析和利用已有資料,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制定合理的監測方案。 監測方案應包括工程概況、監測依據、監測目的、監測項目、測點布置、監
5、測方法及精度、監測人員及主要儀器設備、監測頻率、監測報警值、異常情況下的監測措施、監測數據的記錄制度和處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饋制度等。 3.0.6 監測單位在現場踏勘、資料收集階段的工作應包括以下內容: 1. 進一步了解委托方和相關單位的具體要求; 2. 收集工程的巖土工程勘察及氣象資料、 地下結構和基坑工程的設計資料,了解施工組織設計(或項目管理規劃)和相關施工情況; 33. 收集周圍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設施、地下管線的原始和使用現狀等資料。必要時應采用拍照或錄像等方法保存有關資料; 4. 通過現場踏勘,了解相關資料與現場狀況的對應關系,確定擬監測項目現場實施的可行性。 3.0.7 下列基
6、坑工程的監測方案應進行專門論證: 1. 地質和環境條件很復雜的基坑工程; 2. 鄰近重要建(構)筑物和管線,以及歷史文物、近代優秀建筑、地鐵、隧道等破壞后果很嚴重的基坑工程; 3. 已發生嚴重事故,重新組織實施的基坑工程; 4.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一、二級基坑工程; 5. 其他必須論證的基坑工程。 3.0.8 監測單位應嚴格實施監測方案,及時分析、處理監測數據,并將監測結果和評價及時向委托方及相關單位作信息反饋。 當監測數據達到監測報警值時必須立即通報委托方及相關單位。 3.0.9 當基坑工程設計或施工有重大變更時,監測單位應及時調整監測方案。 3.0.10 基坑工程監測不應影響監測
7、對象的結構安全、妨礙其正常使用。 3.0.11 監測結束階段,監測單位應向委托方提供以下資料,并按檔案管理規定,組卷歸檔。 1. 基坑工程監測方案; 2. 測點布設、驗收記錄; 3. 階段性監測報告; 4. 監測總結報告。 3.0.12 監測工作的程序,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 接受委托; 2. 現場踏勘,收集資料; 3. 制定監測方案,并報委托方及相關單位認可; 4. 展開前期準備工作,設置監測點、校驗設備、儀器; 5. 設備、儀器、元件和監測點驗收; 6. 現場監測; 47. 監測數據的計算、整理、分析及信息反饋; 8. 提交階段性監測結果和報告; 9. 現場監測工作結束后,提交完整的監測
8、資料。 5 4 監 測 項 目 4.1 一 般 規 定 4.1.1 基坑工程的現場監測應采用儀器監測與巡視檢查相結合的方法。 4.1.2 基坑工程現場監測的對象包括: 1 支護結構; 2 相關的自然環境; 3 施工工況; 4 地下水狀況; 5 基坑底部及周圍土體; 6 周圍建(構)筑物; 7 周圍地下管線及地下設施; 8 周圍重要的道路; 9 其他應監測的對象。 4.1.3 基坑工程的監測項目應抓住關鍵部位,做到重點觀測、項目配套,形成有效的、 完整的監測系統。 監測項目尚應與基坑工程設計方案、 施工工況相配套。 4.2 儀 器 監 測 4.2.1 基坑工程儀器監測項目應根據表4.2.1進行選
9、擇。 表 4.2.1 建筑基坑工程儀器監測項目表 一級 二級 三級 (坡)頂水平位移 應測 應測 應測 墻(坡)頂豎向位移 應測 應測 應測 圍護墻深層水平位移 應測 應測 宜測 土體深層水平位移 應測 應測 宜測 基坑類別 監測項目 6墻(樁)體內力 宜測 可測 可測 支撐內力 應測 宜測 可測 立柱豎向位移 應測 宜測 可測 錨桿、土釘拉力 應測 宜測 可測 軟土地區 宜測 可測 可測 坑底隆起 其他地區 可測 可測 可測 土壓力 宜測 可測 可測 孔隙水壓力 宜測 可測 可測 地下水位 應測 應測 宜測 土層分層豎向位移 宜測 可測 可測 墻后地表豎向位移 應測 應測 宜測 豎向位移 應
10、測 應測 應測 傾斜 應測 宜測 可測 水平位移 宜測 可測 可測 周圍建(構)筑物變形 裂縫 應測 應測 應測 周圍地下管線變形 應測 應測 應測 注: 基坑類別的劃分按照國家標準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2-2002執行。 43 巡 視 檢 查 4.3.1 基坑工程整個施工期內,每天均應有專人進行巡視檢查。 4.3.2 基坑工程巡視檢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支護結構 (1)支護結構成型質量; (2) 冠梁、支撐、圍檁有無裂縫出現; (3)支撐、立柱有無較大變形; (4)止水帷幕有無開裂、滲漏; (5)墻后土體有無沉陷、裂縫及滑移; (6)基坑有無涌土、流砂、管涌。
11、 2 施工工況 (1)開挖后暴露的土質情況與巖土勘察報告有無差異; (2)基坑開挖分段長度及分層厚度是否與設計要求一致,有無超長、超深開挖; (3)場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狀況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設施是否運 7轉正常; (4)基坑周圍地面堆載情況,有無超堆荷載。 3 基坑周邊環境 (1)地下管道有無破損、泄露情況; (2)周邊建(構)筑物有無裂縫出現; (3)周邊道路(地面)有無裂縫、沉陷; (4)鄰近基坑及建(構)筑物的施工情況。 4 監測設施 (1)基準點、測點完好狀況; (2)有無影響觀測工作的障礙物; (3)監測元件的完好及保護情況。 5 根據設計要求或當地經驗確定的其他巡視檢查內容
12、。 4.3.4 巡視檢查的檢查方法以目測為主,可輔以錘、釬、量尺、放大鏡等工器具以及攝像、攝影等設備進行。 4.3.5 巡視檢查應對自然條件、支護結構、施工工況、周邊環境、監測設施等的檢查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如發現異常,應及時通知委托方及相關單位。 4.3.6 巡視檢查記錄應及時整理,并與儀器監測數據綜合分析。 8 5 監 測 點 布 置 5.1 一 般 規 定 5.1.1 基坑工程監測點的布置應最大程度地反映監測對象的實際狀態及其變化趨勢,并應滿足監控要求。 5.1.2 基坑工程監測點的布置應不妨礙監測對象的正常工作, 并盡量減少對施工作業的不利影響。 5.1.3 監測標志應穩固、明顯、結構合
13、理,監測點的位置應避開障礙物,便于觀測。 5.1.4 在監測對象內力和變形變化大的代表性部位及周邊重點監護部位, 監測點應適當加密。 5.1.5 應加強對監測點的保護,必要時應設置監測點的保護裝置或保護設施。 5.2 基 坑 及 支 護 結 構 5.2.1 基坑邊坡頂部的水平位移和豎向位移監測點應沿基坑周邊布置, 基坑周邊中部、陽角處應布置監測點。監測點間距不宜大于 20m,每邊監測點數目不應少于 3個。監測點宜設置在基坑邊坡坡頂上。 5.2.2 圍護墻頂部的水平位移和豎向位移監測點應沿圍護墻的周邊布置, 圍護墻周邊中部、陽角處應布置監測點。監測點間距不宜大于 20m,每邊監測點數目不應少于
14、3個。監測點宜設置在冠梁上。 5.2.3 深層水平位移監測孔宜布置在基坑邊坡、 圍護墻周邊的中心處及代表性的部位,數量和間距視具體情況而定,但每邊至少應設 1個監測孔。 當用測斜儀觀測深層水平位移時, 設置在圍護墻內的測斜管深度不宜小于圍護墻的入土深度;設置在土體內的測斜管應保證有足夠的入土深度,保證管端嵌 9入到穩定的土體中。 5.2.4 圍護墻內力監測點應布置在受力、變形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監測點數量和橫向間距視具體情況而定,但每邊至少應設 1處監測點。豎直方向監測點應布置在彎矩較大處,監測點間距宜為 35m。 5.2.5 支撐內力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監測點宜設置在支撐內力
15、較大或在整個支撐系統中起關鍵作用的桿件上; 2 每道支撐的內力監測點不應少于 3 個,各道支撐的監測點位置宜在豎向保持一致; 3 鋼支撐的監測截面根據測試儀器宜布置在支撐長度的 1/3 部位或支撐的端頭。鋼筋混凝土支撐的監測截面宜布置在支撐長度的 1/3部位; 4 每個監測點截面內傳感器的設置數量及布置應滿足不同傳感器測試要求。 5.2.6 立柱的豎向位移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中部、 多根支撐交匯處、 施工棧橋下、地質條件復雜處的立柱上,監測點不宜少于立柱總根數的 10%,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宜少于 20%,且不應少于 5根。 5.2.7 錨桿的拉力監測點應選擇在受力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 基坑每邊
16、跨中部位和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宜布置監測點。 每層錨桿的拉力監測點數量應為該層錨桿總數的 13%,并不應少于 3 根。每層監測點在豎向上的位置宜保持一致。每根桿體上的測試點應設置在錨頭附近位置。 5.2.8 土釘的拉力監測點應沿基坑周邊布置,基坑周邊中部、陽角處宜布置監測點。監測點水平間距不宜大于 30m,每層監測點數目不應少于 3個。各層監測點在豎向上的位置宜保持一致。每根桿體上的測試點應設置在受力、變形有代表性的位置。 5.2.9 基坑底部隆起監測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監測點宜按縱向或橫向剖面布置,剖面應選擇在基坑的中央、距坑底邊約1/4 坑底寬度處以及其他能反映變形特征的位置。數量不應少
17、于 2 個??v向或橫向有多個監測剖面時,其間距宜為 2050m, 2 同一剖面上監測點橫向間距宜為 1020m,數量不宜少于 3個。 105.2.10 圍護墻側向土壓力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監測點應布置在受力、土質條件變化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 2 平面布置上基坑每邊不宜少于 2 個測點。在豎向布置上,測點間距宜為25m,測點下部宜密; 3 當按土層分布情況布設時,每層應至少布設 1個測點,且布置在各層土的中部; 4 土壓力盒應緊貼圍護墻布置,宜預設在圍護墻的迎土面一側。 5.2.11 孔隙水壓力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受力、變形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監測點豎向布置宜在水壓力變化影響深度
18、范圍內按土層分布情況布設, 監測點豎向間距一般為 25m,并不宜少于 3個。 5.2.12 基坑內地下水位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采用深井降水時,水位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兩相鄰降水井的中間部位;當采用輕型井點、噴射井點降水時,水位監測點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邊拐角處,監測點數量視具體情況確定; 2 水位監測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標高)應在最低設計水位之下 35m。對于需要降低承壓水水位的基坑工程,水位監測管埋置深度應滿足降水設計要求。 5.2.13 基坑外地下水位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水位監測點應沿基坑周邊、被保護對象(如建筑物、地下管線等)周邊或在兩者之間布置,監測點間
19、距宜為 2050m。相鄰建(構)筑物、重要的地下管線或管線密集處應布置水位監測點;如有止水帷幕,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側約 2m處。 2 水位監測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標高)應在控制地下水位之下 35m。對于需要降低承壓水水位的基坑工程,水位監測管埋置深度應滿足設計要求; 3 回灌井點觀測井應設置在回灌井點與被保護對象之間。 5.3 周 邊 環 境 5.3.1 從基坑邊緣以外 13 倍開挖深度范圍內需要保護的建(構)筑物、地下管 11線等均應作為監控對象。必要時,尚應擴大監控范圍。 5.3.2 位于重要保護對象(如地鐵、上游引水、合流污水等)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的監測點的布置,尚應滿足相關部門的技術要求
20、。 5.3.3 建(構)筑物的豎向位移監測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建(構)筑物四角、沿外墻每 1015m處或每隔 23 根柱基上,且每邊不少于 3 個監測點; 2 不同地基或基礎的分界處; 3 建(構)筑物不同結構的分界處; 4 變形縫、抗震縫或嚴重開裂處的兩側; 5 新、舊建筑物或高、低建筑物交接處的兩側; 6 煙囪、水塔和大型儲倉罐等高聳構筑物基礎軸線的對稱部位,每一構筑物不得少于 4點。 5.3.4 建(構)筑物的水平位移監測點應布置在建筑物的墻角、柱基及裂縫的兩端,每側墻體的監測點不應少于 3處。 5.3.5 建(構)筑物傾斜監測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監測點宜布置在建 (構) 筑
21、物角點、 變形縫或抗震縫兩側的承重柱或墻上; 2 監測點應沿主體頂部、底部對應布設,上、下監測點應布置在同一豎直線上; 3 當采用鉛錘觀測法、激光鉛直儀觀測法時,應保證上、下測點之間具有一定的通視條件。 5.3.6 建(構)筑物的裂縫監測點應選擇有代表性的裂縫進行布置,在基坑施工期間當發現新裂縫或原有裂縫有增大趨勢時,應及時增設監測點。每一條裂縫的測點至少設 2組,裂縫的最寬處及裂縫末端宜設置測點。 5.3.7 地下管線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根據管線年份、類型、材料、尺寸及現狀等情況,確定監測點設置; 2 監測點宜布置在管線的節點、轉角點和變形曲率較大的部位,監測點平面間距宜為
22、1525m,并宜延伸至基坑以外 20m; 3 上水、煤氣、暖氣等壓力管線宜設置直接監測點。直接監測點應設置在管線上,也可以利用閥門開關、抽氣孔以及檢查井等管線設備作為監測點; 124 在無法埋設直接監測點的部位,可利用埋設套管法設置監測點,也可采用模擬式測點將監測點設置在靠近管線埋深部位的土體中。 5.3.8 基坑周邊地表豎向沉降監測點的布置范圍宜為基坑深度的 13 倍, 監測剖面宜設在坑邊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并與坑邊垂直,監測剖面數量視具體情況確定。每個監測剖面上的監測點數量不宜少于 5個。 5.3.9 土體分層豎向位移監測孔應布置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數量視具體情況確定,并形成監測剖面。
23、同一監測孔的測點宜沿豎向布置在各層土內,數量與深度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在厚度較大的土層中應適當加密。 13 6 監測方法及精度要求 6.1 一般規定 6.1.1 監測方法的選擇應根據基坑等級、精度要求、設計要求、場地條件、地區經驗和方法適用性等因素綜合確定,監測方法應合理易行。 6.1.2 變形測量點分為基準點、工作基點和變形監測點。其布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個基坑工程至少應有 3個穩固可靠的點作為基準點; 2 工作基點應選在穩定的位置。在通視條件良好或觀測項目較少的情況下,可不設工作基點,在基準點上直接測定變形監測點; 3 施工期間,應采用有效措施,確?;鶞庶c和工作基點的正常使用; 4
24、監測期間,應定期檢查工作基點的穩定性。 6.1.3 監測儀器、設備和監測元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滿足觀測精度和量程的要求; 2 具有良好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3 經過校準或標定, 且校核記錄和標定資料齊全, 并在規定的校準有效期內; 6.1.4 對同一監測項目,監測時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相同的觀測路線和觀測方法; 2 使用同一監測儀器和設備; 3 固定觀測人員; 4 在基本相同的環境和條件下工作。 6.1.5 監測過程中應加強對監測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 定期檢測以及監測元件的檢查;應加強對監測儀標的保護,防止損壞。 6.1.6 監測項目初始值應為事前至少連續觀測 3次的穩定值的平均值。
25、6.1.7 除使用本規范規定的各種基坑工程監測方法外, 亦可采用能達到本規范規定精度要求的其他方法。 14 6.2 水平位移監測 6.2.1 測定特定方向上的水平位移時可采用視準線法、小角度法、投點法等;測定監測點任意方向的水平位移時可視監測點的分布情況,采用前方交會法、自由設站法、極坐標法等;當基準點距基坑較遠時,可采用 GPS 測量法或三角、三邊、邊角測量與基準線法相結合的綜合測量方法。 6.2.2 水平位移監測基準點應埋設在基坑開挖深度 3 倍范圍以外不受施工影響的穩定區域,或利用已有穩定的施工控制點,不應埋設在低洼積水、濕陷、凍脹、脹縮等影響范圍內;基準點的埋設應按有關測量規范、規程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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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50497 建筑 基坑 工程 檢測 技術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