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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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一、目的為了加強公司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 適用所有危險化學品管理,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三、職責從事儲存、保管、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四、工作程序 (一)使用1、凡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編制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經主管部門批準。2、凡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危險性質、預防措施、物品保管、使
2、用、安全防護及火災撲救方法等。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會處理事故。3、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受壓設備(貯罐、各類容器等)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鎖等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并要經常對其進行維護檢測。4、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應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如發現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5、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購買、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危險化學品并處以10-20倍的罰款,根據情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二)儲存與
3、保管1、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必須進行驗收登記,并定期檢查。臨時存放廢舊危險化學品及時上報上級安全環保部部門進行處理。保管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性質和安全管理知識的人員擔任。2、危險化學品要按其化學性質分類、分區,儲存不準超量。到達儲存限量時,儲存時間不得超過3天。并留有相應的防火間距(通道)和通風口,儲存地點距生產裝置、罐區、管廊、電纜橋架、下水井等設施的安全防火距離不得小于30米。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滅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同庫儲存,應設專用倉庫、場地或專用儲存室。4、遇火、遇潮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準在露天、潮濕處存放,要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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