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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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解讀2018年02月02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監督管理三司 為準確判定、及時整改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隱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印發了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判定標準)。判定標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吸取了近年來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訓,從人員要求、設備設施和安全管理三個方面列舉了二十種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為進一步明確判定標
2、準每一種情形的內涵及依據,便于有關企業和安全監管部門應用,規范推動判定標準有效執行,現逐條進行簡要解釋說明如下: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近年來,在化工(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事故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法律意識與安全風險意識淡薄、安全生產管理知識欠缺、安全生產管理能力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等共性問題,人的因素是制約化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最重要因素。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是一項科學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只有牢固樹立安全紅線意識、風險意識,掌握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基礎知識、具備安全生產管
3、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均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培訓和考核作出了明確要求,其中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己瞬坏檬召M”。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明確要求“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
4、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017年1月2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了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知識重點考核內容(第一版)和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重點考核內容(第一版)(安監總廳宣教201715號),對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重點考核重點內容提出了明確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有關企業人員進行考核。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特種作業崗位安全風險相對較大,對人員專業能力要求較高。近年來,由于特種作業崗位人員由未經培訓、未取
5、得相關資質造成的事故時有發生,2017年發生的河北滄州“513”氯氣中毒事故、山東臨沂“65”重大爆炸事故、江西九江“72”爆炸事故均暴露出特種作業崗位人員無證上崗,人員專業能力不足引發事故的問題。安全生產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均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相應資格提出了明確要求,如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照規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涉及到的特種作業,除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等通用的作業類型外,還包括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作業(包含光氣及光氣化工藝、氯堿電
6、解工藝、氯化工藝、硝化工藝、合成氨工藝、裂解裂化工藝、氟化工藝、加氫工藝、重氮化工藝、氧化工藝、過氧化工藝、胺基化工藝、磺化工藝、聚合工藝、烷基化工藝等15種危險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從事上述作業的人員,均須經過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未持證上崗的應納入重大事故隱患。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本條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有關單位依據法規標準設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作為緩沖距離,防止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在發生火災、爆炸、毒氣泄漏事故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既不是防火間距,也不是衛生防護距
7、離,應在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個人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的基礎上科學界定。設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是國際上風險管控的通行做法。2014年5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第13號公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明確了陸上危險化學品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在役生產、儲存裝置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標準。同時,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等標準對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距離有要求的,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也應滿足其要求。2009年河南洛染“715”爆炸事故企業與周邊居民區安全距
8、離嚴重不足,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重傷,108名周邊居民被爆炸沖擊波震碎的玻璃劃傷。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要求,“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近年來,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企業采用自動化控制系統和緊急停車系統減少了裝置區等高風險區域的操作人員數量,提高了生產裝置的本質安全水平。然而,仍有部分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企業沒有按照要求實現自動
9、化控制和緊急停車功能,或設置了自動化控制和緊急停車系統但不正常投入使用。2017年12月9日,江蘇省連云港市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二氯苯生產裝置發生爆炸事故,致使事故裝置所在的四車間和相鄰的六車間整體坍塌,共造成10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裝置自動化控制水平低、現場作業人員較多是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重要原因。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要求,“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和“涉及毒性氣體、
10、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因事故后果嚴重,各儲罐均應設置緊急停車系統,實現緊急切斷功能。對與上游生產裝置直接相連的儲罐,如果設置緊急切斷可能導致生產裝置超壓等異常情況時,可以通過設置緊急切換的方式避免儲罐造成超液位、超壓等后果,實現緊急切斷功能。2010年7月16日,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公司原油庫輸油管道發生爆炸,引發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為22330.19萬元。此次事故升級的重要原因是發生泄漏的原油儲罐未設置緊急切斷系統,原油從儲罐中不斷流出無法緊急切斷,導致火災擴大
11、。2010年1月7日,蘭州石化公司合成橡膠廠316#罐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傷、5人輕傷,由于碳四物料泄漏后在防火堤內汽化彌漫,人員無法靠近關斷底閥,且事故儲罐未安裝緊急切斷系統,致使物料大量泄漏。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當全壓力式儲罐發生泄漏時,向儲罐注水使液化烴液面升高,將泄漏點置于水面下,可減少或防止液化烴泄漏,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1998年3月5日,西安煤氣公司液化氣管理所液化氣儲罐發生泄漏著火后爆炸,造成12人死亡,主要原因是400m球罐排污閥上部法蘭密封失效,堵漏失敗后引發著火爆炸。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第6
12、.3.16要求,“全壓力式儲罐應采取防止液化烴泄漏的注水措施”。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SH3136-2003)第7.4要求,“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氣的球形儲罐應設注水設施”。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注水措施的設置應經過正規的設計、施工和驗收程序。注水措施的設計應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強為原則,設置帶手動功能的遠程控制閥,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要求設置注水設施的液化烴儲罐主要是常溫的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對半冷凍壓力式液化烴儲罐(如乙烯)、部分遇水發生反應的液化烴(如氯甲烷)儲罐可以不設置注水措施。此外,設置的注水措施應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滿足緊急情況下的注水要求,充分發
13、揮注水措施的作用。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充裝安全風險高,一旦泄漏容易引發爆炸燃燒、人員中毒等事故。萬向管道充裝系統旋轉靈活、密封可靠性高、靜電危害小、使用壽命長,安全性能遠高于金屬軟管,且操作使用方便,能有效降低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充裝環節的安全風險。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26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
14、0186號)均要求,在危險化學品充裝環節,推廣使用金屬萬向管道充裝系統代替充裝軟管,禁止使用軟管充裝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等液化危險化學品。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對液化烴、可燃液體的裝卸要求較高,規范第6.4.2條第六款以強制性條文要求“甲B、乙、丙A類液體的裝卸車應采用液下裝卸車鶴管”,第6.4.3條規定“1.液化烴(即甲A類易燃液體)嚴禁就地排放;2.低溫液化烴裝卸鶴位應單獨設置”。2015年9月18日,河南中鴻煤化公司發生合成氨泄漏事故,造成廠區附近部分村民中毒。事故原因是中鴻煤化公司化工廠區合成氨塔底部金屬軟管爆裂導致氨氣泄漏。八、光氣、氯氣等
15、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3號)要求,禁止光氣、氯氣等劇毒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嚴格控制氨、硫化氫等其他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一些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從原來的地處偏遠郊區逐漸被新建的居民和商業區所包圍,一旦穿過公共區域的毒性氣體管道發生泄漏,會對周圍居民生命安全帶來極大威脅。同時,氯氣、光氣、硫化氫密度均比空氣大,腐蝕性強,均能腐蝕設備,易導致設備、管道腐蝕失效,一旦泄漏,很容易引發惡性事故。如2004年發生的重慶市天原化
16、工總廠“416”氯氣泄漏爆炸事故,原因是設備長期腐蝕穿孔,發生液氯儲槽爆炸,導致氯氣外泄,在事故處置過程中又連續發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3人受傷、15萬群眾緊急疏散。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地區架空電力線電壓等級一般為35KV以上,若穿越生產區,一旦發生倒桿、斷線或導線打火等意外事故,有可能影響生產并引發火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反之,生產廠區內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對架空電力線也有威脅。本條款涉及的國家標準是指石油化工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和建筑設施防火規范(GB50016-2014)。其中,石油化工設計防火規范第4.1.6條要求,“地區架空
17、電力線路嚴禁穿越生產區”,因此石油化工企業及其他按照石油化工設計防火規范設計的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均嚴禁地區架空電力線穿越企業生產、儲存區域。其他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則應按照建筑設施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10.2.1條規定,“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表10.2.1的規定。35kV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與單罐容積大于200m3或總容積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執行。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本條款的主要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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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 以及 危險 化學品 生產經營 單位 重大 生產 出產 安全事故 隱患 判定 斷定 標準 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