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與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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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第 4 頁 共3 頁施工與檢維修管理制度1目的為加強施工與檢修過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與檢修人員的安全,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及所有檢維修作業管理。3 施工管理3.1 施工前的準備3.1.1 公司新建、改建、擴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的組織管理,按照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3.1.2 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工長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項
2、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3.1.3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的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給建筑安裝隊施工的工程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具體執行承包商及其外來人員安全管理制度。3.2 所有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都必須有危害識別和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爆破、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批準后方可開工。3.3 施工現場管理3.3.1 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知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施工單
3、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3.3.2 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要求。3.3.3 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3.3.3 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3.3.4 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
4、應有足夠的照明,3.3.5 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3.3.7 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和危害識別,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到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3.3.8 拆除的物件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采用吊裝和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現場。3.3.9 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按規定審批后,方可進行作業。3.3.10 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
5、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3.3.11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滑動、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3.3.12 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處不得小于1.4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4米。3.3.13 在坑、溝內作業時,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泄露時,應采取防護措施,迅速撤離現場。3.3.13 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3.14 施工現場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時,必須設轉庫專人保管,并執行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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